5.究諸實際,揆諸原告所提出經外交認證之系爭美國訴訟案件

    法庭紀錄表(見本院卷(一)第238頁至第248頁、第334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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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究諸實際,揆諸原告所提出經外交認證之系爭美國訴訟案件

    法庭紀錄表(見本院卷(一)第238頁至第248頁、第334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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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再者,依原告提出被告○○○於系爭美國訴訟案件審理期間

    因原告依美國法規定對被告為質詢,曾在96年8月6日於美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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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系爭美國訴訟案件之訴訟通知是否已合法送達?被告是否有

    應訴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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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2.查本件被告○○○○○○○係因協助訴外人○○○脫產之行為涉訟,而所指之脫產行為係指訴外

    ○○○將設立於美國維吉尼亞州之○○公司(下稱○○公司)股份移轉給被告○○○後,將○○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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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按,以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者,以該判決無

   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,並經我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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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原告雖主張系爭外國判決之訴訟通知或命令有送達被告,惟

  送達證明之地址記載為「No○○,Lane ○○ ○○ Roa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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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被告○○○既不否認系爭美國判決書,則對參與該判決之

   ○○○律師出具承辦該案之美國法院書記官簽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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貳、實體方面

一、原告方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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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99年度訴字第xxx號

原   告   ○○  基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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